快播不服2.6亿处罚上诉 腾讯称对方不具资格成为竞争对手

6月21日上午9时,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2.6亿罚款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庭审结束后宣布择日宣判。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了本次庭审。2014年3月18日,腾讯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,快播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,请求予以查处。

2014年6月26日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26014.8万元人民币。

快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事项无行政处罚职权、行政程序违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、行政处罚的数额不当等为由,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

庭审中,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,快播公司侵害腾讯权利的法律依据有四点:快播主动编辑整理侵权视频,快播公司自身员工的笔录称视频为主动采集,根据市场需求和热门词进行编辑推荐;快播公司伪装正版视频;快播公司同时提供正版和其它盗版来源;快播公司三次接到腾讯方提出的屏蔽侵权链接的要求,但仍未进行屏蔽处理。

对此,上诉人快播公司称,被上诉人提及的快播员工的言论,是其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同时,上诉人是网络服务供应商,侵权小网站与上诉人无关,侵权人应该是小网站。并强调,快播只是提供搜索功能,不主动提供侵权产品。

原审第三人腾讯辩方认为,快播搜索中的结果应该只包括其所拥有版权的资源和合作方的资源。但快播在搜索结果中的前三条标注为快播的内容,由此可以看出,快播不光提供侵权小网站的链接,还提供侵权内容,及侵权内容的定向链接。因此,腾讯辩方说,“快播播放器并不提供信息检索服务,他提供定向搜索服务,实际上是可以区分正版盗版内容的。”

腾讯辩方指出,快播存在教唆以及帮助侵权的行为。快播为其侵权的小网站站长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,形成产业链,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等。建立了小二广场等与小网站站长交流的平台,非法获取经济利益。存教唆侵权方法的主管故意和客观事实。

“快播称有五亿用户,而且下载量是最大的,据统计,当时中国网民总数才6个亿。所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,快播侵权的危害是非常大的。”腾讯辩方说。

此外,针对快播公司所说的,“快播公司不涉及侵害公共利益。上诉人虽然是个小公司,但是由于在技术上的领先,已经成为第三方(腾讯)的直接竞争对手。”腾讯辩方称,“上诉人不具有资格成为第三人(腾讯)的竞争对手。”

对快播公司面临的从重处罚情况,腾讯辩方认为“处罚有充分的依据,并无不妥”。

庭审最后,快播公司要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的处罚和一审判卷。并指出,“第三方(腾讯)曾涉及700多首网络歌曲的侵权行为,并且在上诉人被处罚后依然进行了上述侵权行为。这是否可以说是第三方知法犯法?”腾讯辩方则以“违法一方无需支付任何版权却能够拥有5亿用户,谁是弱者?”予以回击。最终,法庭宣布本案择日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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